海南自贸港“零关税”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办法出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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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7月25日电 (记者 王子谦)海南省政府25日对外公布《海南自由贸易港“零关税”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(试行)》,为封关运作后“零关税”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工作做好准备。

近日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印发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“一线”、“二线”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》,明确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时的货物税收政策。

该办法明确,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,海南自贸港内的事业单位,以及由科技部、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贸港登记的科技类、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,同时满足未被纳入经营(活动)异常名录、未被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、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,可以申报享惠主体资格。

在享惠主体认定流程上,实行自愿申报、线上审核、确定名单。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报送至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。原则上每半年备案一次。(完) 【编辑:付子豪】

海南自贸港“零关税”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办法出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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